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
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,在聽取黨小組、培養聯系人、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,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上級黨委備案后,可列為發展對象。
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。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,也可由黨組織指定。
受留黨察看處分、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,不能作入黨介紹人。
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:
(一)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、章程,說明黨員的條件、義務和權利;
(二)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、政治覺悟、道德品質、工作經歷、現實表現等情況,如實向黨組織匯報;
(三)指導發展對象填寫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,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;
(四)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;
(五)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后,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。
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。
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:對黨的理論和路線、方針、政策的態度;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;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;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。
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談話、查閱有關檔案材料、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。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,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。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,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。
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、實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。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。
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,不能發展入黨。
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。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天(或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)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、《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等文件。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《入黨教材》,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。
未經培訓的,除個別特殊情況外,不能發展入黨。
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
第十八條 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。
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,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,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。
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、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,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。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,并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。
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、學習單位的,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。
第二十條 經基層黨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,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。
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,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。
第二十一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:
(一)發展對象匯報對黨的認識、入黨動機、本人履歷、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,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;
(二)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,并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;
(三)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;
(四)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,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,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。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,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,應當統計在票數內。
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,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。
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,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、政治審查材料、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,一并報上級黨委審批。
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: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;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;表決結果;通過決議的日期;支部書記簽名。
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(工委,下同)審批。
鄉鎮(街道)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,不能審批預備黨員,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。
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,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。
除另有規定外,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、審批預備黨員。
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。
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前,應當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,作進一步的了解,并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。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,如實填寫在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上,并向黨委匯報。
第二十五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,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。
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、入黨手續是否完備。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、入黨手續完備的,批準其為預備黨員。黨委審批意見寫入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,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,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。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。對未被批準入黨的,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
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,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。
第二十六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,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,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。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,但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,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。
第二十八條 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,事跡突出,在一定范圍內有較大影響,生前一貫表現良好并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,可以追認為黨員。
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,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后,經上級黨委審查,報省一級黨委批準。